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值班、留宿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勤纪律,保障市政府安全保卫工作局(公司)及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和政府各部门的值班工作。
第三条:值班工作应当遵循安全保密、高效运作、通报信息、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值班、值班工作,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全面值班、值班工作。
第五条 市局(公司)设立综合值班室,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部)领导,综合管理室协助。负责执勤住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向上级单位报告。等待工作。第六条 值班表每季度编制一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局大楼的执勤和住宿安排,安全保卫部负责铁西作业区的执勤和住宿安排。值班表汇总后,综治办将在市局(公司)网站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区县局(市场部)负责本单位值班人员的安排,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按地区向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门汇报。同时,组织人员做好值班工作,并保存值班记录备查。
第二章值班办法
第八条值班工作实行领导指导和值班干部员工轮换制度。本机关干部在其他单位临时值班的和本机关借调人员不参加值班工作。
第九条:值班值班分为工作日值班、节假日(周六、周日)值班、节假日值班三种形式。执勤期间,每班设一名领导,一名值班人员。国庆、春节期间,白班、夜班各有两名值班人员。
第十条:工作日实行一班倒,即17:00至次日8:00。节假日实行两班倒:白班、夜班。值班时间分别为每天8:00至17:00和17:00至次日8:00。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不含班长)按季度领取值班补贴,不安排休息。具体补贴标准为:正常值班人员(含工作日、双休日及年度物流设备维修假),每人每班补贴100元;法定节假日执勤的,每人每班发给300元补贴。
第十二条 在重要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大应急准备阶段、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重要时期,必须根据情况加强值班力量,分头安排值班工作。
第三章值班职责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负责监督值班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每天通过电话对管理区域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值班值宿记录表》。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记录并及时处理来电、接待访客。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负责记录和报告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发生紧急情况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班主任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并按照领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应当保存值班和交接工作记录。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值班人员应当做好节假日信息报送工作。节假日值班交接前,各单位值班人员应向总值班室报告值班情况。市局办公楼值班人员负责向省局(公司)和沉阳市政府办公厅汇报值班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值班工作。
第四章值班纪律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并不得擅自调换、调换班次。严禁非单位人员接班、代班。值班人员未按时上班或早退的,每次扣100元;
擅离职守、未到岗、安排单位以外人员接班的,每次扣500元;
执勤人员因违反执勤纪律被省局、市局(公司)执勤检查的,执勤补贴加倍,并视情节轻重、通知及其他相关处理按照市局(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班次的,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报综合值班室备案。值班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紧急情况必须离开值班岗位的,需找人接替值班。必须到主要值班室报到,经值班领导许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值班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交接制度。接班人应提前与接班人沟通。接班人应提前5分钟到达工作地点交接。双方当班人员均应在值班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接替人员未在指定交接时间到达,接班人员在离开前应与总班室沟通汇报,并将情况记录在《值班值宿记录表》中。
第二十一条值班人员应当保持值班室整洁,保持值班电话畅通,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接听、拨打与值班无关的电话,不得接听、拨打与值班无关的电话。在值班室打牌、赌博、喝酒或者从事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不得带家属、朋友等人员到值班室活动,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室休息。
第二十二条综治办、安全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两个综合值班室值班、住宿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报告值班工作情况。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值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代驾司机节假日车辆值班由服务中心安排调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局(公司)综治办负责解释。